宜州市公路管理所石别至北山二级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
我局于2017年3月26日对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15年7月擅自占用石别镇集体土地5308.44平方米(折合7.9627亩)修建石别至北山二级路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5年7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公路局集体土地5308.44平方米(折合7.9627亩)修建石别至北山二级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勘查图。
2.相关询问笔录。
3.其他相关材料。
我局已于2017年5月27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已放弃听证进行申辩的要求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非法占地5308.44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零陆佰壹拾柒圆整(¥10617.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宜州市人民政府财政罚没账户,手续到宜州市国土资源局领取,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池市国土资源局或宜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宜州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蓝孟庄、蓝全
电 话:0778—3188672
地 址:宜州市中山大道宜州市国土资源局
宜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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