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告知书--武清区征告字﹝2017﹞42号
武清区南蔡村镇薛庄村民委员会及被征收土地农户: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拟征收南蔡村镇薛庄村集体土地。《集体土地所有证》证号:武集有(2015)第122051500592号,证书记载土地面积:6.57279公顷(合98.59185亩),经武清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用途: 工业用地 ;
二、拟征收土地位于南蔡村镇薛庄村内,具体范围见附图。
三、被征收集体土地面积:2.32547公顷(34.88205亩)。裁余面积:4.24732公顷(合63.7098亩),被征收土地地类如下:农用地2.32547公顷(34.88205亩)。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43.5万元/公顷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标准根据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计划采取社保、货币方式予以安置;实际安置办法以市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安置农业人口按照我市《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分别享受征地养老、一次性补助等不同社保安置方式。其中,征地养老人员15人。所需社保费用,由用地单位预存。
七、在本告知书送达后,凡被征收土地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八、自本告知书张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南蔡村镇薛庄村和农户对上述告知的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和(人员)安置途径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武清区国土资源分局提出书面意见。在此期限内可以就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和(人员)安置方案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土地所有权人和农户应按规定办理征收土地情况确认手续。
九、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办理征收土地确认手续时应填写《征收土地情况确认表》,在批准征收后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领取裁余部分《集体土地所有证》。
地址:武清区泉发路12号 邮编:301700 联系人:张仁博 联系电话:82100621
武清区国土资源分局
2017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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