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一级开发相关政策解读和规范实施路径
2017年5月3日,财政部、发改委、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司法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了《进一步规范地方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6月2日,财政部又发布了《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针对一些地区存在违法违规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超越管理权限延长购买服务期限等问题对政府购买服务进行了规范,出台了严禁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融资一系列规定。目前,各级政府、相关部门都在按照文件要求,积极组织全面摸底排查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对存在违反上述文件规定的,限期依法依规整改到位,并将排查和整改结果于2017年10月底前报送财政部。在此期间,笔者接触到一些部门和拟开展的PPP项目都提到了土地一级开发今后能不能做成PPP项目,土地一、二级开发能不能继续联合开发等问题,为此,结合相关政策梳理和解读,谈一谈土地一级开发今后如何规范运作的问题,供大家参考。
土地一级开发概念辨析
经查阅文件发现,“土地一级开发”这个概念多出现在一些地方性法规、办法中,如《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土市〔2005〕540号)、吉林通化市人民政府《通化市政府储备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暂行办法》(通化市人民政府令〔2006〕3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包府办〔2010〕100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办法(修订)的通知》(昆政发〔2016〕72号)等。国家层面出台文件,如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 277 号)、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文)等,用的是“土地储备”或“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等概念,“土地一级开发”与“土地储备”或“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是否内容相同或相近,我们对照地方法规和国家层面法规,选取主要内容进行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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